《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国标检测的核心内容如下:
一、标准基本信息
标准号:GB 2757-2012
发布日期:2012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13年2月1日
替代标准:GB 2757-19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及第1号、第2号修改单
适用范围: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二、术语和定义
蒸馏酒:以粮谷、薯类、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勾兑而成的饮料酒。
蒸馏酒的配制酒:以蒸馏酒和(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三、技术要求
原料要求: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感官要求: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包括色泽、香气、口味、风格等方面。
理化指标:
甲醇:粮谷类蒸馏酒中甲醇含量应≤0.6g/L(按酒精度折算)。
物:蒸馏酒中物含量应≤8.0mg/L(以HCN计,按酒精度折算)。
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
四、标签要求
基本要求: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酒精度标识: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警示语标识: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保质期标识: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五、检测方法
感官检测:通过视觉、嗅觉、味觉等感官器官对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色泽、香气、口味、风格等进行评定。
理化检测:
甲醇和物:采用GB/T 5009.48等方法进行检测,注意这两个指标限量均按酒精度折算。
污染物和真菌毒素:按照GB 2762和GB 2761的规定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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