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态法白酒GB/T 20821-2007国标检测,液态法白酒GB/T 20821-2007第三方检测机构,液态法白酒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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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5-09 07:00

详细介绍-

液态法白酒GB/T 20821-2007国标检测的核心内容如下:

一、标准基本信息

标准号:GB/T 20821-2007

发布日期:2007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

适用范围:以含淀粉、糖类物质为原料,采用液态糖化、发酵、蒸馏所得的基酒(或食用酒精),可用香醅串香或用食品添加剂调味调香,勾调而成的液态法白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修订情况:2022年通过第1号修改单进行修订,禁止使用非谷物来源的食用酒精和食品添加剂,相关产品需归入“调香白酒”类别。

二、技术要求

原料要求:

基酒原料限定为谷物食用酿造酒精,禁止使用薯类等其他原料发酵的食用酒精。

加工过程不得添加食用香料及其他化学合成物质。

产品分类:

高度酒:酒精度41%vol~60%vol。

低度酒:酒精度18%vol~40%vol。

感官要求:

色泽与外观: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香气:具有纯正、舒适、协调的香气。

口味:具有醇甜、柔和、爽净的口味。

风格:具有本品的风格。

理化要求:

酒精度:高度酒41%vol~60%vol,低度酒18%vol~40%vol,允许误差±1.0%vol。

总酸(以乙酸计):高度酒≥0.25g/L,低度酒≥0.10g/L。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高度酒≥0.40g/L,低度酒≥0.20g/L。

甲醇:≤0.30g/L(按酒精度60%vol折算)。

铅:≤0.5mg/L。

卫生要求:

除甲醇、铅应符合上述要求外,其余要求应符合GB 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规定。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三、检测方法

感官检测:

按GB/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执行,由专业品酒师通过视觉、嗅觉、味觉对色泽、香气、口味、风格进行综合评价。

理化检测:

酒精度:按GB 5009.22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执行。

总酸、总酯:按GB/T 10345方法测定。

甲醇、铅:按GB/T 5009.48《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执行。

卫生检测:

按GB 2757及GB/T 5009.48方法测定甲醇、铅及其他指标。

净含量检测:

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执行。

四、检验规则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需检验感官、理化、卫生指标,合格后方可出厂。

检验项目包括色泽、香气、口味、酒精度、总酸、总酯、甲醇、铅等。

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原料或工艺重大改变、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需进行全面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五、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标志:

标签应符合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的规定,酒精度可表示为“%vol”,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

2022年6月1日后生产的商品需在标签醒目位置标注“液态法白酒”字样,添加非谷物发酵酒精或食品添加剂的产品不得标注为“白酒”,应归入“调香白酒”类别。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确保产品品质不受影响。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震动、高温和阳光直射,防止产品受到污染或损坏。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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