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0343-2008《食用酒精》国标检测核心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
适用范围:适用于以谷物、薯类、糖蜜或其他可食用农作物为原料,经发酵、蒸馏精制而成的,供食品工业使用的含水酒精。
术语定义:明确食用酒精为“以可食用农作物为原料,经发酵、蒸馏精制而成的含水酒精”,供食品工业使用。
二、检测项目与指标要求
感官要求:
外观:无色透明。
气味:具有乙醇固有香气,无异臭。
滋味:纯净,无微异甜臭,无异味。
理化指标:
项目特级优级普通级
| 色度/号 | ≤5 | ≤10 | ≤10 |
| 乙醇/%vol | ≥96.0 | ≥95.5 | ≥95.0 |
| 试验色度/号 | ≤5 | ≤10 | ≤60 |
| 氧化时间/min | ≥40 | ≥30 | ≥20 |
| 正丙醇/(mg/L) | ≤1 | ≤2 | ≤100 |
| 异丁醇+异戊醇/(mg/L) | ≤1 | ≤10 | ≤100 |
| 酸(以乙酸计)/(mg/L) | ≤7 | ≤10 | ≤20 |
| 酯(以乙酸乙酯计)/(mg/L) | ≤7 | ≤10 | ≤18 |
| 不挥发物/(mg/L) | ≤7 | ≤10 | ≤25 |
安全指标:
铅:≤1.0 mg/kg(以Pb计)。
物(以HCN计):≤5 mg/L(木薯为原料的产品)。
三、检测方法
感官检测:
外观:取适量试样置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
气味:用具塞量筒取试样10 mL,加水15 mL,盖塞混匀后倒入小烧杯中闻其气味。
滋味:取试样20 mL于50 mL容量瓶中,加水30mL混匀后倒入烧杯中,置于20℃水浴中恒温后品其滋味。
理化检测:
乙醇含量:采用蒸馏法或气相色谱法(GB 5009.225)。
色度、试验色度、氧化时间:按GB/T 394.2规定的方法执行。
正丙醇、异丁醇+异戊醇、酸、酯、不挥发物:采用气相色谱法或分光光度法。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执行。
物:按GB 5009.36规定的方法执行。
四、检验规则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感官要求、色度、乙醇、试验色度、氧化时间、酸、正丙醇、异丁醇+异戊醇、净含量。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型式检验:
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
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的全部要求项目。
检验频率:一般情况下,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五、包装、运输与贮存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使用铝桶或镀锌容器包装,不得使用易产生静电和静电不易释放的容器(如塑料桶)。
标签标识:预包装产品应标注产品分类、乙醇含量和净含量;装运食用酒精的罐、槽车上应标注“食用酒精”,随车附有“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搬运要求:轻装轻卸,严禁扔摔、撞击和剧烈震荡,应远离热源和火种。
安全措施:运输过程应防火、防爆、防静电、防雷电,严禁曝晒。
贮存:
贮存环境: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环境中,应有防高温、火种、静电、雷电的设施,并要求在贮存区域有醒目的“严禁火种”的警示牌。
贮存要求: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合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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