烹饪黄酒QB/T 2745-2005国标检测的核心内容如下:
一、标准基本信息
标准号:QB/T 2745-2005
发布日期:2005年7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
归口单位: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
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起草单位:浙江省轻工研究所、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等
适用范围:适用于以稻米、黍米等为主要原料,经蒸煮、加曲、糖化、发酵、压榨、煎酒、贮存,加入食盐(可加入天然植物辛香料)勾兑而成的,供烹饪用的酿造酒。
二、技术要求
原料要求:
限定使用稻米、黍米等谷物作为主要原料。
允许添加天然植物香辛料辅助调味,但不得添加其他非自身发酵产生的物质。
辅料中,焦糖色应符合GB 8817和GB 2760要求;食盐应符合GB 5461要求;天然植物辛香料应符合GB15691要求。
工艺规范:
明确包含蒸煮、糖化、发酵、压榨、煎酒、贮存等核心工序。
基酒需勾兑食盐后出厂,含盐量须≥10g/L。
理化指标:
含盐量:≥10g/L。
总糖:优级产品总糖含量限值较一级产品低15%,具体数值需参考标准原文。
其他指标:如酒精度、总酸等,需符合标准中规定的范围。
质量分级:
根据感官指标和理化参数划分为优级和一级两个质量等级。
优级品需呈现明显的陈酿香气,酒体醇厚协调。
三、检测方法
感官检测:
通过观察外观、色泽,闻香气,尝滋味,综合评价风格。
外观应呈透明或半透明浅黄色,无悬浮物或沉淀。
香气应具有典型酒香,口感醇和、甜而不腻。
理化检测:
酒精度:按GB/T 13662-2000方法检验(或后续修订版本)。
总糖:以葡萄糖计,按GB/T 13662-2000方法检验。
总酸:以乳酸计,按GB/T 13662-2000方法检验。
食盐:试样处理后,按GB 5009.4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进行测定。
卫生检测:
菌落总数需≤10⁶CFU/mL,大肠杆菌不得检出。
重金属检测需使用原子吸收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等设备,确保铜、铅等重金属含量不超标。
四、检验规则
组批: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且出厂包装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组批。
抽样:在成品库内随机取样,抽样单位以瓶计。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不应少于8瓶(总数不少于3000mL),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验备用。
检验分类: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需逐批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总糖、食盐含量、净含量、菌落总数等。检验合格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此外,在原料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若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则判定为合格;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型式检验:若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合格,可取备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检验不合格。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国家授权的上级质检部门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
五、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标志:预包装烹饪黄酒标签需按相关标准执行,并标明含盐量;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需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温度宜在5℃~35℃之间。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避免阳光直射、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贮;贮存温度宜在5℃~35℃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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