豉香型白酒GB/T 16289-2018国标检测的核心内容如下:
一、标准基本信息
标准号:GB/T 16288-2018(实际应为GB/T 16289-2018)
发布日期:2018年6月7日
实施日期:2019年1月1日
全部代替标准:GB/T 16289-2007
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归口单位:全国白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全国白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豉香型白酒分会
标准性质:推荐性国家标准
适用范围:适用于豉香型白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二、技术要求
定义:
豉香型白酒是以大米或预碎的大米为原料,经蒸煮,用大酒饼作为主要糖化发酵剂,采用边糖化边发酵的工艺,经蒸馏、陈肉酝浸、勾调而成的,不直接或间接添加食用酒精及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具有豉香特点的白酒。
原料要求:
大米:应选用籼米,直链淀粉含量较高,杂质率不超过0.5%,碎米率不超过20%。
大酒饼:以大米和大豆为主要原料,接种曲种,经培养制成的块状酒曲。
陈肉:加热至熟的肥猪肉,并在酒中浸泡一定时间而成。
产品分类:
高度酒:40%vol≤酒精度≤60%vol
低度酒:18%vol≤酒精度<40%vol
感官要求:
色泽与外观: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当酒的温度低于15℃时,可出现沉淀物质或失光,15℃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
香气:具有豉香特点,香气纯正、优雅。
口味:醇厚甘润,余味爽净。
风格:具有本品典型的风格。
理化要求:
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
总酸(以乙酸计)、总酯(以乙酸乙酯计)、酸酯总量等指标需符合标准规定。
β-苯乙醇:作为特征香气成分之一,其含量需符合标准要求。
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规定。
三、检测方法
感官检测:
由专业品酒师通过视觉、嗅觉、味觉对色泽、香气、口味、风格进行综合评价。
理化检测:
酒精度:按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执行。
总酸、总酯:采用气相色谱法或其他指定方法测定。
酸酯总量:按附录A《白酒中酸酯总量的测定方法》执行,采用指示剂法(仲裁法)。
卫生检测:
按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执行。
四、检验规则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需检验感官、理化、卫生指标,合格后方可出厂。
检验项目包括色泽、香气、口味、酒精度、总酸、总酯等。
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原料或工艺重大改变、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需进行全面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五、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标志:
标签应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标注产品类型、酒精度、净含量、生产日期等信息。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确保产品品质不受影响。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震动、高温和阳光直射,防止产品受到污染或损坏。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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