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香型白酒GB/T 10781.3-2006标准检测,米香型白酒GB/T 10781.3-2006第三方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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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5-08 07:00

详细介绍-

米香型白酒GB/T 10781.3-2006标准检测的核心内容如下:

一、标准基本信息

标准号:GB/T 10781.3-2006

发布日期:2006年7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

替代标准:GB/T 10781.3-1989和GB/T 1

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归口单位: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

执行单位:全国白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米香型白酒分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适用于米香型白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二、技术要求

定义:米香型白酒是以大米等为原料,经传统半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具有以乳酸乙酯、β-苯乙醇为主体复合香的白酒。

产品分类:

高度酒:酒精度41%vol~68%vol

低度酒:酒精度25%vol~40%vol

感官要求:

色泽与外观: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物。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

香气:米香纯正、清雅,以乳酸乙酯和β-苯乙醇为主体香。

口味:口味醇和绵柔,余味爽净,无异杂味。

风格:需符合米香型白酒的典型风格特征。

理化要求:

总酸:≥0.3g/L(以乙酸计)

总酯:≥0.8g/L(以乙酸乙酯计)

乳酸乙酯:≥0.5g/L(米香型特征成分)

β-苯乙醇:≥0.05g/L(关键呈香物质)

固形物:≤0.7g/L(非挥发性物质含量)

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

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规定,包括甲醇、物(以HCN计)、铅(Pb)等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禁止添加糖精钠、甜蜜素等非发酵产生的呈味物质。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检测方法

感官检测:由专业品评小组在标准环境(温度20-25℃,光照500-700lx)下进行盲评,使用标准品评杯(如ISO标准白酒品评杯),从色泽、香气、口感、风格四个维度打分,综合判定是否符合标准。

理化检测:

酒精度:采用密度瓶法或气相色谱法(GC),精度±0.1%vol。

总酸/总酯:酸碱滴定法结合皂化反应,使用自动电位滴定仪。

乳酸乙酯/β-苯乙醇:气相色谱-质谱联用(GC-MS)定量分析。

甲醇/物:气相色谱法(GC-FID)或分光光度法。

重金属:原子吸收光谱仪(AAS)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

卫生检测:按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执行。

四、检验规则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需检验感官、理化、卫生指标,合格后方可出厂。

型式检验:新产品投产、原料或工艺重大改变、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需进行全面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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