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3586-2009《酱卤肉制品》标准检测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GB/T23586-2009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和可食副产品为原料,经预煮、浸泡、烧煮、酱制(卤制)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酱卤系列肉制品,包括酱牛肉、卤鸡翅、酱鸭脖等。该标准不适用于油炸、烧烤、熏制等其他加工方式的肉制品。
二、技术要求
原辅料要求:
主料:应选用新鲜或经检疫合格的畜禽肉,如鲜、冻猪肉应符合GB 9959.1的规定,鲜、冻分割牛肉应符合GB/T17238的规定,鲜、冻胴体羊肉应符合GB 9961的规定,鲜、冻禽产品应符合GB 16869的规定。
辅料:调味料、香辛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如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酱油应符合GB2717的规定,酱应符合GB 2718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感官要求:
外观形态:外形整齐,无异物。
色泽:酱制品表面为酱色或褐色,卤制品为该品种应有的正常色泽。
口感风味:咸淡适中,具有酱卤制品特有的风味。
组织形态:组织紧密,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理化指标:
蛋白质:畜肉类≥20.0g/100g,禽肉类≥15.0g/100g,畜禽内脏、杂类≥8.0g/100g。
水分:畜肉类≤70g/100g,禽肉类≤75g/100g。
食盐:≤4.0g/100g(以NaCl计)。
亚硝酸盐:需符合GB 2726规定(具体限值需参考标准原文)。
重金属:铅、无机砷、镉、总汞等需符合GB 2726规定。
微生物指标:
需符合GB 2726《熟肉制品卫生标准》要求。罐头工艺生产的酱卤肉制品需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净含量:
需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三、检验方法
感官检验:在正常光线下,通过目测、鼻嗅、品尝评价产品的外观、色泽、口感等。
理化检验:
蛋白质:采用凯氏定氮法(GB/T 5009.5)。
水分:采用直接干燥法(GB/T 9695.15)。
食盐:采用直接滴定法(GB/T 5009.44)。
亚硝酸盐:采用分光光度法(GB/T 5009.33)。
重金属:使用原子吸收光谱仪(AAS)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测定铅、无机砷、镉、总汞等。
微生物检验:
菌落总数:采用平板计数法(GB/T 4789.2)。
大肠菌群:采用多管发酵法或滤膜法(GB/T 4789.3)。
致病菌:通过选择性培养基分离鉴定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
四、检验规则
出厂检验:
预包装酱卤肉制品每批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罐头工艺生产的酱卤肉制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商业无菌。水分、食盐、蛋白质等项目检验应不少于每7天一次。
散装酱卤肉制品每批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食盐、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项目检验应不少于每7天一次。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此外,在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理化、微生物等全部指标。
判定规则:
若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合格。
若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使用备样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1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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