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项出口许可证和全球出口许可证由出口商常驻或设立地所在成员国的主管当局签发。如果出口商不是欧盟境内的居民或在欧盟设立的机构,则两用物项位置所在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应根据本条例授予单项出口许可。通常单项和全球出口许可证以电子形式签发。出口商应向主管当局提供申请单项或全球出口许可证所需的所有相关信息,特别是有关终用户、目的国(地区)和出口物项终用途的信息。使用全球出口许可证的出口商应当实施内部合规机制(ICP),除非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全球出口许可证和单项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长为2年,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新条例作出的主要修订
对比2009年第428号条例,新条例主要有以下修订:
1.通过修订或增加某些定义扩大了受管制行为的范围
新条例对“出口商”的定义21进行了扩展,包括任何携带两用物项出境的自然人(即两用物项包含在个人行李中)。
新条例修订了“中介”的定义。在2009年第428号条例中,“中介”是指从欧盟向第三国提供中介服务的欧盟成员国的自然人或在欧盟设立的法人、合伙企业。而在2021年第821号条例中,“中介”是指任何从欧盟向第三国提供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合伙企业,包括不在欧盟成员国居住或设立的法人和合伙企业22。
新条例增加了对“技术援助提供者”的定义。“技术援助提供者23”是指:(a)从欧盟向第三国提供技术援助的自然人、法人或合伙企业;(b) 欧盟成员国的自然人或在欧盟设立的法人、合伙企业在第三国境内提供技术援助;(c) 欧盟成员国的自然人或在欧盟设立的法人、合伙企业向暂时居于欧盟境内的第三国居民提供技术援助。上述(c)项与美国“视同出口”的概念相似,表明欧盟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视同出口”的概念,但也是将某些“视同出口”的行为纳入出口管制范围。
2. 增加内部合规机制和尽职调查的要求24

新条例要求申请全球出口许可证的欧盟出口商应建立内部合规机制(ICP)。ICP是指出口商为了促进遵守条例的规定和目标而采取的持续、有效、适当和相称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与出口两用物项的终用户和终用途相关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措施。新条例规定,申请全球出口许可证的出口商应实施内部合规机制,除非主管当局在处理出口商提交的申请时考虑到其他情况认为没有必要。
3. 加强对网络监控物项等新兴两用技术的控制25
新条例对网络监控物项引入了终用途控制,如果出口商知道或被告知出口的物项会用于或可能用于内部镇压或严重违反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则需要取得授权才能出口。这适用于专门设计用于通过监视、提取、收集或分析来自信息和电信系统的数据对自然人进行秘密监视的设备或技术(无论是否在《欧盟两用物项清单》中列出)。
4. 延长记录保存的期限26
非两用物项检验报告
企业投标质检报告 招投标检测报告 住建局投标报告 财政局投标报告
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检测服务(不含限制项目)。
深圳市信科检测有限公司创建于2003年8月,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于2015年4月新三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832172,是国内综合性的独立第三方民营检测服务机构。 2016年调整进入新三板创新层,2017年、2018年维持在创新层。2014-2016年营收增长60%以上,2017年营收同比增长约20%,营业收入超1亿元,净利润达1200多万。 深圳市信科检测有限公司下设15家分子公司及服务网点,通过多元化运作,整合行业资源持续扩张业务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