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豆粕GB/T 5009.117-2003国标检测的核心内容如下:
一、标准基本信息
标准号:GB/T 5009.117-2003
标准名称:食用豆粕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发布日期:2003年8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
替代标准:GB/T
主管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原卫生部)
归口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
起草单位: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吉林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上海市南市区卫生防疫站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豆粕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适用于大豆经溶剂萃取食用豆油后,以其作为食品工业原料的豆粕各项卫生指标的分析。
三、检测项目与方法
感官检查:
形态:应为黄色或棕黄色片粒状,松散的片状、粉状或颗粒状,无结块、虫迹、无杂屑、油污等。
色泽:具有大豆粕固有的色泽。
气味:具有大豆粕固有的气味,无霉味、酸败等异味。
理化检验:
水分:按GB/T 5009.3规定的方法执行,要求≤12.0%。
灰分:按GB/T 5009.4规定的方法执行,要求<6.5%(干基)。
粗蛋白质:按GB/T5009.5规定的方法执行,一级品要求>49.0%(干基),二级品要求>46.0%(干基)。
粗纤维素:按GB/T5515规定的方法执行,一级品要求≤5.0%(干基),二级品要求<7.0%(干基)。
粗脂肪:按GB/T 5009.6规定的方法执行,要求<2.0%(干基)。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执行。
铅: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执行。
尿素酶活性:可通过pH增值法或简易判定法进行测定。pH增值法利用豆粕中的尿素酶分解尿素产生氨,使体系中pH值增大,通过测定pH变化判断尿素酶活性;简易判定法通过观察加入尿素后酚红指示剂颜色变化时间判断尿素酶活性。
溶剂残留:
原标准中“6 溶剂残留测定”部分于2017年6月23日被GB 5009.26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代替。
微生物检验:
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等,具体检测方法需符合相关微生物检验标准。
四、检验规则
检验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出厂检验:按本标准对每批产品进行感官、理化指标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型式检验:
情况:新产品投产时;常年连续生产的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当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时。
项目: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
判定规则:
粗蛋白质和粗纤维素为定等指标,其中一项不符合等级指标要求时,应判定为下一等。
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合格产品不能供人食用。
产品未标注等级时,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五、标签标识
需符合GB 7718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的产品,允许标注的名称为“食用大豆粕”。
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以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第三方检测机构,标准检测,国标检测,检测,检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