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国标检测内容如下:
一、检测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但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矿泉水将另行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
二、检测内容
原料要求:
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有两种主要来源:一是公共供水系统,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采用地表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要求,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要求。这些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其水质应达到GB 5749的要求,再进入生产包装饮用水的后续加工工序。
感官要求:
色度:饮用纯净水色度≤5度,其他饮用水色度≤10度。
浑浊度: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的浑浊度均≤1 NTU。
状态:饮用纯净水应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其他饮用水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淀,但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理化指标:
检测项目包括余氯(游离氯)、四氯化碳、、耗氧量(以O2计)、溴酸盐、挥发性酚(以苯酚计)、物(以CN-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
微生物限量:
检测项目包括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等微生物指标。大肠菌群的采样方案为n=5,c=0,m=0CFU/mL;铜绿假单胞菌的采样方案为n=5,c=0,m=0 CFU/250 mL。
食品添加剂:
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其使用应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
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三、标签标识要求
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的规定。
产品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产品名称不得标注“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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