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国标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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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5-08 07:00

详细介绍-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检测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检测内容

  1. 适用范围:

  2. 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3. 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矿泉水将另行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

  4. 原料要求:

  5. 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有两种主要来源:一是公共供水系统,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6. 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7. 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采用地表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要求,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要求。这些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其水质应达到GB 5749的要求,再进入生产包装饮用水的后续加工工序。

  8. 感官要求:

  9. 色度:饮用纯净水色度≤5度,其他饮用水色度≤10度。

  10. 浑浊度: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的浑浊度均≤1 NTU。

  11. 状态:饮用纯净水应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其他饮用水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淀,但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12. 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13. 理化指标:

  14. 检测项目包括余氯(游离氯)、四氯化碳、、耗氧量(以O2计)、溴酸盐、挥发性酚(以苯酚计)、物(以CN-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

  15. 这些指标的限量值在标准中有明确规定,例如耗氧量(以O2计)≤2.0 mg/L,溴酸盐≤0.01 mg/L等。

  16. 污染物限量:

  17. 应符合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

  18. 微生物限量:

  19. 检测项目包括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

  20. 大肠菌群的采样方案为n=5,c=0,m=0 CFU/mL;铜绿假单胞菌的采样方案为n=5,c=0,m=0 CFU/250mL。

  21. 食品添加剂:

  22. 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其使用应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

  23. 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24. 标签标识:

  25. 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26. 产品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27. 产品名称不得标注“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学的内容。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检测内容

  1. 适用范围:

  2. 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3. 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4. 基本要求:

  5.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6. 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7.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8.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9. 标示内容:

  10.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11. 食品名称应清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并在特定情况下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等时的真实属性名称。

  12. 配料表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各种配料,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在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

  13. 净含量和规格的标示应清晰、准确,符合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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