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T 3602-2016《虾酱》国标检测的核心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SC/T3602-2016标准适用于以毛虾、糠虾、磷虾等小型虾为主要原料,经加盐发酵等工序制成的虾酱,也适用于以虾头为原料或添加其他辅料制成的虾酱。该标准替代了旧版SC/T3602-2002,于2017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二、技术要求
原料和辅料要求
原料虾:应符合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的要求,水产夹杂物所占重量不超过10%。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食用盐》的规定。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规的规定。
感官要求
色泽:呈虾酱固有的紫红色、粉红色、灰紫色。
香气:具有发酵虾酱特有的香气。
滋味:具有发酵成熟虾酱特有的鲜咸滋味,无异味。
体态:粘稠适中,质地均匀,允许上层有少量液体析出,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理化指标
水分:≤60%
食盐(以NaCl计):≤25g/100g
全氮:≥10%
氨基酸态氮(以N计):≥0.6g/100g
安全指标
应符合GB 101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调味品》的规定,包括微生物指标(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和污染物指标(如铅、砷、汞等)。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
净含量
应符合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
三、试验方法
感官检验
按GB 10133的规定执行,通过目视、嗅觉、味觉等方法进行检验。
理化检验
全氮:按GB 5009.5的第一法规定执行。
氨基酸态氮:按GB 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的规定执行。
挥发性盐基氮:按GB 5009.2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的规定执行。
水分:按GB 5009.3的第一法规定执行。
食盐:按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的规定执行。
安全指标检验
按GB 10133的规定执行,包括微生物指标和污染物指标的检测。
四、检验规则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食盐、全氮、氨基酸态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组批
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抽样
按照GB/T30891《水产品抽样规范》的规定进行抽样。按实际需要抽取样品数量分别做感官、理化指标、安全指标检验,留样。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为合格品。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微生物指标不可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后仍不符合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五、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标签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破损。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受潮。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避免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同库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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