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的几种情形介绍
- 供应商
- 北京摩高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认证
- 联系电话
- 010-58694559
- 手机号
- 18911212529
- 联系人
- 景女士
- 所在地
-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西区18号楼12层
- 更新时间
- 2026-03-20 08:00
商标无效的情形主要分为违反jue对禁止注册理由和违反相对禁止注册事由两大类,具体如下:
违反禁用条款:
商标包含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qi、国hui、国ge、军qi、军hui、军ge、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缺乏显著性: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但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违反立体商标注册规定: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虚构使用商标的事实等欺骗方式获得商标注册。
采取欺骗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方法,如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姓名权、商号权等民事权利。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恶意注册:
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chi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chi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chi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且商标权人是恶意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的。
违反以先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
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或者商标局已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冲突。
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
注册商标从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未实际投入使用,任何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