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资公司在境内再投资如何申请10%税务抵免?
- 供应商
- 北京摩高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认证
- 联系电话
- 010-58694559
- 手机号
- 18911212529
- 联系人
- 景女士
- 所在地
-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西区18号楼12层
- 更新时间
- 2026-03-20 08:00
(一)根据《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 此政策常被称为“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或“再投资抵免”。
二、 适用条件
(一) 投资者资格
境外投资者,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二) 资金来源
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得的利润。
(三) 投资方式
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属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或禁止领域除外。
(四) 投资时限
利润分配后12个月内完成直接投资。
(一) 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原本向境外分配利润需缴纳10%预提所得税,符合条件可暂免征收。
(二) 相当于获得10%的税务抵免额度,用于再投资。
(一) 利润分配环节
分配利润的居民企业在支付利润时,暂不扣缴预提所得税。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二) 再投资完成环节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完成后,通过利润分配企业或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
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材料包括:利润分配决议、再投资合同、出资证明、股权变更登记证明等。
(三) 后续管理
若再投资后3年内转让股权或撤回投资,应补缴已暂免的税款。
(一) 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 建议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材料清单。
六、 北京登尼特特色服务
(一) 北京登尼特顾问可协助企业梳理再投资方案,确保符合政策适用条件。
(二) 北京登尼特顾问全程指导申请材料准备,参考昌平区“首单”经验,规范申报流程。
(三) 北京登尼特顾问提供后续合规管理建议,避免因股权变动导致补缴税款风险。
以上信息基于当前法规和政策,仅供参考,不构成承诺,具体操作请以北京登尼特顾问的指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