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手液QB/T 2654-2013国标检测要点如下:
一、适用范围
QB/T 2654-2013标准适用于主要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配制而成,具有清洁肌肤的洗涤产品,不适用于非水洗型产品。
二、产品分类
洗手液产品分为普通型和浓缩型。
三、技术要求
基本要求:洗手液产品的安全性应符合相关标准中对B类产品的规定。
感官指标:
外观:产品应无悬浮物(加入均匀悬浮颗粒组分的产品除外),为均匀产品。
气味:无异味,符合规定香型。
稳定性:耐热(40±2)℃保持24小时,恢复至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变化;耐寒-5℃±2℃保持24小时,恢复至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变化。
理化指标:
pH值:在25℃时,1:10水溶液的pH值应在4.0至10.0之间。
总有效物:普通型洗手液的总有效物含量应符合标准规定。
重金属含量:铅、砷、汞等重金属含量应符合标准规定,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不超过1000CFU/g或CFU/mL。
耐热大肠菌群:不应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应检出。
铜绿假单胞菌:不应检出。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超过100CFU/g或CFU/mL。
四、检测方法
外观:取适量样品,置于干燥洁净的透明实验器皿内,在非直射光条件下进行观察。
气味:感官检验。
pH值:按GB/T6368的规定进行测定。测试温度为25℃,用新煮沸并冷却的蒸馏水配制1:10(质量浓度)的试样溶液,混匀后测定。
总有效物:按GB/T 13173.1的规定进行测定。
重金属含量: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相关规定进行测定。
微生物指标: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五章的规定进行测定。
五、检验规则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pH值、总有效物、菌落总数等。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试制鉴定时;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按修约值比较法判定合格与否。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可重新取两倍箱样本采取样品,对不合格项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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