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流程、私募基金公司新办条件、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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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捷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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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10818257
- 联系人
- 陈维维
- 所在地
-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星鹏商务大厦B栋1306室
- 更新时间
- 2026-03-31 09:15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的信息变更和报送有关规定主要集中于《办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六十二条。具体内容及解读如下:
第四十六条【变更基本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备案的私募基金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规定的登记、备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改正。
解读: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备案的私募基金发生变更后,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是提高私募基金运行的透明性,保障私募基金投资者的知情权的重要手段。要求管理人做好信息报送也是提升私募基金行业规范性的应有之义。本条同时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变更的,其变更事项应当满足登记备案要求,杜绝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旧瓶装新酒”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基本登记信息变更】下列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一)名称、经营范围、资本金、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股东、合伙人、关联方;
(三)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条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经营范围、资本金、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股东、合伙人、关联方、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等发生变更的,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协会目前已在公示系统对于“长期未填报注册地/办公地”、“管理人填报信息与工商不一致”等情况进行公示,同时《办法》第六十九条明确对于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协会可以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书面警示、警告、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作者也提请管理人注意信息报送要求,关注ambers系统及协会信息公示系统关于管理人的提示信息或诚信信息,以免因报送不及时影响管理人的正常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