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流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条件、基金公司注册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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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捷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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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10818257
- 联系人
- 陈维维
- 所在地
-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星鹏商务大厦B栋1306室
- 更新时间
- 2026-03-31 09:15
东莞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流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条件、基金公司注册代办
私募基金投向单一标的、未进行组合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提示风险,对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架构、因未进行组合投资而可能受到的损失、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书面揭示,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解读:
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相比,《办法》在私募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增加了内容,(六)-(八)项为《办法》新增的特殊风险揭示(除新增的特殊风险揭示外,风险揭示书内容可在协会下载,关键词“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特别提醒管理人,根据我们实务经验,单一标的风险揭示时,管理人应当充分介绍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业务情况、行业情况,而非简单的工商信息。同时,《办法》施行后,管理人备案的基金产品如涉及上述新增的特殊风险揭示的,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予以增加,充分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第二十九条【基金合同】私募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基金合同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股东会、合伙人会议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机制、议事内容和表决方式等;
(二)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和信息披露等机制;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频率和投资者查询途径等相关事项;
(四)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时的相关安排;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失联、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等情况时,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清算等相关决策机制、召集主体、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比例等相关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系对此前散见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中基协私募基金知识库》《备案关注要点》等内容进行汇总。本条(五)项内容即管理人“维持运作机制”/“管理人失能条款”条款的内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