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要求、中基协备案股权类条件及条件、私募基金公司注册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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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捷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认证
- 手机号
- 13410818257
- 联系人
- 陈维维
- 所在地
-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星鹏商务大厦B栋1306室
- 更新时间
- 2026-03-31 09:15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核实投资者对基金的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购买私募基金,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基金的,除另有规定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解读:
本条再次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同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违规向投资者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率、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或者承诺*低收益等情形进行禁止。特别提请管理人注意本条第四款,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即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二十八条【风险揭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应当在募集推介材料、风险揭示书等文件中,就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以及管理团队、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架构、基金架构、托管情况、相关费用、收益分配原则、基金退出等重要信息,以及投资风险、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情况向投资者披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提示:
(一)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三)私募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
(四)私募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投资标的;
(五)基金财产在境外进行投资;
(六)私募基金存在分级安排或者其他复杂结构,或者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
(七)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向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场外衍生品标的,或者流动性较低的标的;
(八)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尚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
(九)其他重大投资风险或者利益冲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