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申请东莞私募基金公司注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代办
- 供应商
- 东莞捷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认证
- 手机号
- 13410818257
- 联系人
- 陈维维
- 所在地
-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星鹏商务大厦B栋1306室
- 更新时间
- 2026-03-31 09:15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今天发布。过渡期到2023年5月1号。
新规落地实施后,无论是对管理人的资质,还是私募基金本身的规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一点会对市场造成比较大的影响。
过去私募基金领域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未来私募基金市场会形成优胜劣汰,真正有实力,管理规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会越来越获得监管的政策倾斜。这同时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种利好。
自2014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自律监管至今,十载岁月,倏忽而至。从实验性质的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私募基金产品,到2023年1月末,22,156家私募基金管理人,23万亿私募基金管理规模,私募基金行业由兴至治。2023年2月24日,《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办法》”)及相关指引(“新规”)正式发布,并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风起云涌,未来已来!
本文系《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解读系列的第二篇,私募基金备案解读,如有错漏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办法》”)关于私募基金备案事宜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第二十六条至第四十五条。具体内容及解读如下:
第二十六条【募集渠道】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募集资金。
解读:
私募基金募集渠道分为两种,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在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可以自行募集自主发行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但不得代为募集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二是基金销售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协会会员后,可代为募集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即委托募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此处特别提示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同样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
第二十七条【募集要求】私募基金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私募基金提供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率,不得承诺或者误导投资者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或者承诺*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