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的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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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0-11-02 09:51

详细介绍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问责

 

  为了保证重大政策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走过场”,必须重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域的问责制。这种问责应当建立在明确决策与评估的职责划分的基础上。凡是风险评估没有发现问题,待重大政策决策和建设项目执行以后导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严重社会不稳定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及其责任人应当被追究责任;凡是风险评估发现并如实提出了问题,却未被决策者所重视仍然付诸实施而导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严重社会不稳定的,则应加大力度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并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从坏处着想,向处努力

  有人说,乐观主义者发明了飞机,悲观主义者发明了降落伞。在现实生活中如何鉴别一个人究竟乐观还是悲观其实也很容易:学习驾驶汽者,上车以后先问教练“如何发动”的是乐观主义者,先问“如何刹车”的则是悲观主义者。我们不能盲目地崇尚乐观主义,也不能一味地批评悲观主义,乐观和悲观实则均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中文中的“危机”一词就是一个巧妙的结合体,悲观主义者从中看到了“危险”,乐观主义者则从中看到了“机遇”。其实,毛泽东当年就曾断言“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⑨,并强调在顺利的时候要戒骄戒躁,在困难的时候要增强我们的勇气和信心。

  既然客观上存在着“风险-灾害(突发事件)-危机”的因果链条,那么相应地,我们主观上也就应有包含“风险管理”、“灾害管理(应急管理)”、“危机管理”在内的全过程管理,它们各自的功能是不同的。灾害管理(应急管理)只能控制事态、不能解决问题,危机管理旨在减少损失,风险管理才能消除隐患、杜绝危机。应当承认,目前各级政府对于灾害管理(应急管理)都很重视,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各级政府应急管理的能力有所增强,绩效有所提升;许多地方的政府也开始重视危机管理;但是,绝大多数地方的政府尚未把风险管理提上议事日程。近看到一个材料,提及邓小平在1993年与其弟邓垦有一席谈话,在听了邓垦介绍社会真实情况后,邓小平意味深长地说:过去都说发展是硬道理,现在看来分配是大问题;少数人拥有太多的社会财富,大多数老百姓没有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这个问题不解决,迟早要出大乱子。放眼现实,回味邓小平当年的预言,我想任何人都会浮想联翩,心情不会平静!

  从早已公开出版的《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中,我们可以发现“风险”概念出现了30多次。邓小平主要在三种意义上使用了“风险”概念:①改革本身是有风险的;②风险是由消极因素带来的;③风险的标志是改革中的社会问题过多。⑩社会不安定是大风险,大风险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事先没有准备。邓小平说:“我们要把工作的基点放在出现较大的风险上,准备好对策。这样,即使出现了大的风险,天也不会塌下来。”(11)这里就体现出从坏处着想,向处努力。

当然,这种努力的效果不容乐观。大量的事实证明,默默无闻避免危机的得不到奖励,轰轰烈烈解决危机的成为英雄,长此以往,乐于以默默无闻的工作避免危机的人便会寥若晨星。因此人们看到,“在消防部门专业化时,他们发展了扑灭火灾的技术,而不是预防。在警察部门专业化时,他们集中注意力于追捕罪犯,而不是帮助社区预防犯罪。甚至环保机构虽然很快懂得预防的优越性,不知怎么的却发现自己把大部分钱花在了清理污染方面。”

  重大事项决策的提出部门、政策的起草部门、项目的申报审批部门、改革的牵头部门、工作的实施部门是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涉及到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直接责任部门的重大事项,由县(市、区)党委、评估责任部门。[4各级“维稳办”负责牵头抓好本地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督促和协调工作,对需要提交本级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的事项进行初审,提出建议,并会同批准部门督促落实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也就是说,评估责任主体对评估报告所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党委政研部门侧重从政策的层面、 政府法制部门侧重从法律法规的层面、“维稳” 部门侧重从评估内容与矛盾化解等方面进行监督审核,初审部门应对评估事项专项报告提出明确意见。由于评估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各地都高度重视专家评估的作用:有的地方建立评估专家组或评估人才库,将专家学者纳入,储备人才资源;有的地方借助社会专业评估机构的力量进行评估,但总体上这些专家和评估机构在整个评估流程里处于辅助地位。评估责任主体是指具体牵头负责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职能部门,从确保评估结果的价值中立这个角度来看, 目前的责任主体确认原则有待商榷。 “谁决策、 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使重大事项的提出方在担当评估主体的同时还兼有了多重角色, 再加上评估责任主体还控制评估工作的相关经费,包括聘请的评估专家的相关费用等, 使得评估项目与评估主体之间容易存在特殊的利益关系, 评估过程的严肃性与评估内容客观性也有可能受到干,比较容易出现控制论中所说的“正反馈”,即评估方输出的反馈信息进一步强化了决策方的指令信息, 决策方和评估方同方向地施力,可能使得评估结果失去公平或难以被广大人民群众接受, 甚至导致决策方无法提前预知,甚至有可能强化该事项所带来的重大社会稳定风险。从这个角度来说,评估机构应该是相对独立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专门机构,也就是“管办分离”,以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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