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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油香精是模拟酱油特征风味的复配食用香精,由4-乙基愈创木酚、4-羟基-2,5-二甲基-3(2H)-呋喃酮、糠醛、乙酸乙酯、苯乙醇及溶剂(如丙二醇)等多种成分按特定比例调配而成,属于复杂混合物,没有统一的CAS号和固定分子式。
CAS号:混合物无统一CAS号。其核心风味成分“4-乙基愈创木酚”(酱香)约为 2785-89-9,“4-羟基-2,5-二甲基-3(2H)-呋喃酮”(酱油特征香)约为 3658-77-3,“糠醛”(焦香)约为 98-01-1,“乙酸乙酯”(酯香)约为 141-78-6,“苯乙醇”(醇甜香)约为 60-12-8。
分子式:无固定分子式。代表性单体4-乙基愈创木酚约为 C₉H₁₂O₃,4-羟基-2,5-二甲基-3(2H)-呋喃酮约为 C₆H₈O₃,糠醛约为 C₅H₄O₂,乙酸乙酯约为 C₄H₈O₂,苯乙醇约为 C₈H₁₀O。
用途:作为食品用香精,用于酱油(液态法酱油、配制酱油)、调味品与酱料(酱油膏、蚝油、凉拌汁、火锅底料、复合调味酱)、方便食品(方便面调料包、速食米饭、汤料包)、肉制品(火腿、香肠、肉丸)、休闲食品(酱油味膨化食品、饼干、豆类制品)、腌渍食品(酱腌菜、泡菜)及烘焙食品(面包、饼干)中,提供酱油特征的酱香、酯香与发酵复合香气。
用法用量:
酱油与调味酱料(酱油、酱油膏、蚝油等):按成品总重计,添加量约为 0.05%–0.3%。
方便食品与休闲零食(调料包、膨化食品、饼干等):添加量约为 0.05%–0.2%。
肉制品与腌渍食品(火腿、香肠、酱腌菜等):添加量约为 0.02%–0.1%。
烘焙食品(面包、饼干等):添加量约为 0.05%–0.2%。
用途:利用其酱香与发酵复合香气,作为日化产品(酱油香型空气清新剂、家居香氛、清洁用品、香皂、洗手液、工艺蜡烛、香薰制品)的加香组分,或用于宠物零食、宠物用品的气味调节。
用法用量:
空气清新剂与香薰:按配方总重计,添加量约为 0.1%–0.5%。
清洁与洗涤用品(洗洁精、洗衣液、香皂等):添加量约为 0.2%–0.5%。
工艺蜡烛与宠物用品:添加量约为 0.5%–2.0%。
用途:作为香精基料或调香组分,用于洗涤剂、清洁剂、溶剂型产品等化工制剂的气味调整;也可作为香料中间体,经分离提纯后用于合成酯类、酚类等精细化学品,或用于部分化工产品(如塑料、橡胶、涂料、油墨)的异味掩盖。
用法用量:
日化产品调配(气味调节):在配方体系中,添加量约为 0.05%–1%。
香料中间体与异味掩盖:经分离提纯后,在特定反应或配方中投料比约为 0.5%–5%(作为反应微量组分常低于 5%)。
用途:利用其挥发性酱香成分,作为纺织品(家纺、服装、工艺纺织品、香薰袋)的香味整理剂,通过浸轧、浸渍、喷雾、微胶囊技术或与纺织助剂共混,赋予织物酱油特征的酱香或清洁气息。
用法用量:
香味整理:在纺织品后整理液中,添加量约为整理液总量的 0.05%–1.0%(或按织物重量计约 0.1%–1.0%);浸轧法约 0.1%–1%,喷雾法约 0.05–0.5 克/平方米织物。
以上数据为行业常见参考范围。实际应用时,需根据具体产品配方、工艺设备及目标香气强度进行小试调整。食品类应用需严格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的相关规定,工业类产品需符合对应行业(如日化、纺织助剂)的安全与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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