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两用物项海关检验报告-用于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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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07 07:00

出口目的国为中东、东南亚或南美某些国家,海关或主管机关会要求提供终用户、终用途证明,且通常需要由进口国政府或机构盖章。未准备该文件可能会导致许可证延期甚至退单。
忽视了出口地口岸的差异性要求。例如同样是出口高频电子元件,上海洋山港口可能需附加技术检测单,而在北方港口则不一定强制;
产品有改动但未重新备案许可证;
境外买方变更或地址模糊未及时更新终用户信息;
盲目参考其他公司的申报模板,未结合自身产品特点进行参数拆解。
实务建议:
从长远角度看,企业应将“两用物项合规出口”纳入内部风险管控体系,建立技术归类、用途审查、客户背景筛查等一体化流程。如果企业常年出口至东欧、中东、拉美等区域,应特别关注贸易政策的实时更新,并与报关行保持紧密联络,提前对通关口岸的管控细则做实地调研或预审机制建立,可大幅降低查验率与合规风险。

切两用物项由于兼具民用和价值的特性,市场需求广泛。为强化管理,我国于202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包含两用物项在内的出口管制清单管理制度,达成了出口物项的体系化管理,改变了以往相对零散的监管体系。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出台(并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进一步细化了该领域的具体监管要求,标志着我国两用物项进出口管理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作为国家重点监管领域,两用物项出口长期需经过严格审批并取得许可证后才能放行。然而,在旺盛的市场需求和严格的监管要求并存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部分企业试图通过多种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终被认定构成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企业面临着不慎触犯法律红线、招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的风险,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792号,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给出统一定义:
“两用物项”系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企业或许会通过虚报两用物项出口时的名称、化学成分、商品编号等信息,从而逃避海关监管。
案例:邮局关缉违字(2025)18号:2025年4月9日,当事人委托某快递公司申报出口磁铁。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磁铁,申报规格型号为钕铁硼制,申报数量4920个,申报总价9597.6美元;第二项商品申报品名磁铁,申报规格型号为钐钴制,申报数量7200个,申报总价3444美元。经海关查验,第一项商品实际为含钐22.6%的钐钴永磁材料,第二项商品实际为含镝1.9%的钕铁硼永磁材料,二者均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目录商品。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时未能提供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申报不实,且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构成出口两用物项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2.7万元。
企业或许会隐瞒两用物项的实际用途或终用户信息,采用欺骗手段来获取出口许可证。此类行为极有可能致使两用物项被用于非法活动或途。
案例:沪浦机关缉违字(2025)233号:当事人于2023年3月12日委托某快递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申报品名为石墨舟片,数量为60千克,商品编号为8545900000,总价为3300美元,贸易国(地区)为泰国,申报时提交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许可终目的国为泰国。经海关查核发现,上述货物的实际出口目的国为马来西亚,与出口货物随附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上的出口目的国不符,贸易国(地区)应申报为马来西亚。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22500元。案发后,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上述事实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被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企业在尚未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两用物项出口至境外。此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出口管制规定。
案例:津东疆关缉违字(2025)83号:2024年11月25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金属铋2044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8106101011(监管证件代码:3,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申报总价224840美元,申报终目的国为印度。经核查,实际货物为金属铋,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出口时需交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在出口时无法提供该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160.07万元。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认错认罚,并办理了退关手续,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终,当事人被处以人民币50万元的罚款。
企业或许会采用伪装瞒报的方式,把两用物项藏匿于其他货物之中进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