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书想在内地用,少了“加章转递”这一步就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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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6-03-20 08:00
(一) 加章转递是指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公证文书后,必须将公证书送往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在文书上加盖“转递专用章”。
(二) 该程序是内地认可香港公证文书的法定前提。
(一) 确认公证人资格
中法服核实出具文书的委托公证人是否在司法部注册有效。
(二) 审核文书规范性
确保公证文书符合内地使用要求,内容不违反法律。
(三) 建立备案追溯
转递后的文书在中法服备案,内地机构可通过编码核验真伪 。
(一) 内地机构一律退回
市场监管局、法院、银行等对无转递章的公证文书不予认可 。
(二) 诉讼证据无效
香港公司在内地法院起诉,仅提交公证文书而未加章转递,法院可直接驳回起诉 。
(三) 投资登记失败
设立外资企业、股权变更等登记申请因文件无效被退回。
(一) 在试点14省市,简化版公证文书实现电子化流转,内地登记机关可在线调用电子版,但仍需中法服审核转递 。
(二) 纸质版原则上不再收取,但转递审核环节并未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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