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反向开票代办税费,税费由谁承担,账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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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3 08:30
立了一个新名词叫代办税费,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其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暂且不说这样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今天从实操层面谈一谈反向开票代办税费的财税处理。
还是结合案例来说明。

01
例1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其销售报废产品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4年5月从自然人张先生收购报废产品一批,收购协议约定的收购价款101万元,甲公司向张先生反向开具专票价税合计数101万元,税率为1%,税额为1万元。
第一个问题,张先生要交多少税费,也就是,甲公司需要为其缴纳多少代办税费?
增值税:101÷1.01×1%=1万元
附加税:1×12%×50%=0.06万元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01÷1.01×0.5%=0.5万元
合计:1+0.06+0.5=1.56万元
第二个问题,甲公司应向张先生支付收购价款几何?
支付价款:101-1.56=99.44万元。
如果甲公司直接按照收购协议约定的价款101万元向张先生支付,则1.56万元的代办税费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且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个问题,甲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假定甲公司当月已勾选专票。
借:原材料 100
进项税额 1
贷:银行存款 99.44
应交税费—代办增值税 1
应交税费—应交附加税 0.06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0.5
借:应交税费—代办增值税 1
应交税费—应交附加税 0.06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0.5
贷:银行存款 1.56
说明:代办税费是一个新生概念,现行法律和会计制度并无明确规定。从业务实质上看,这些税费并非甲公司的税费,而是甲公司合同相对人的税费,类似于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付款项,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较为合适,但考虑到5号公告将其上升到“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的高度,那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更加现实。
需要注意的是,代办税费中的增值税,是一个确定的金额,且通过单独的申报表进行申报,因此它不能与纳税人本身业务的销项、进项、预缴、减免混合计算,因此,在应交税费下设置“代办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实务中,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也可以。

02
例2 假定例1中的甲公司销售报废产品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他数据与例1相同,甲公司向张先生反向开具普票价税合计数101万元,税率为1%,税额为1万元。
则甲公司的财税处理,除不能抵扣进项税额1万元从而其材料成本按照101万元计价以外,其他财税处理与例1相同。

03
例3 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其销售报废产品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24年5月从自然人李先生收购报废产品一批,收购协议约定的收购价款50500元,乙公司向李先生反向开具普通发票税合计数50000元,税率为1%,税额为500元。
第一个问题,李先生要交多少税费,也就是,乙公司需要为其缴纳多少代办税费?
答案是有两种可能性:
1.李先生本月销售报废产品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则李先生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0500×0.5%=252.5元;
2.李先生本月销售报废产品不含税销售额超过10万元,则李先生要缴纳增值税500元、附加税30元、个人所得税250元,合计780元。
第二个问题,乙公司应向李先生支付收购价款几何?
答案也是有两个:50500-252.5=50247.5元,或者50500-780=49720元。
第三个问题,乙公司如何知道李先生本月销售额是否超标?
理论上讲,乙公司是不知道的,但是我看到某市的辅导课件有这么一段话:

即便如此,收购企业得到出售者月销售额超标的信息也应该在月度终了之后,也就是说,收购企业在支付收购价款时,并不知道出售者是否会超标,那么乙公司是按照50247.5元支付呢,还是按照49720元支付呢?大概率是后者。
问题又来了,假如是按照49720元支付,而老李后来又没超标,又该如何处理呢?
这些事情,政策制定者是不考虑的,你们看着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