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不代扣代缴会有什么后果?
- 供应商
- 杭州好又快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 认证
- 好又快
- GOOD
- 专业专注
- 高效快捷
- 高通过率
- 不通过不收费
- 联系电话
- 0571-87911962
- 手机号
- 17764573265
- 经理
- 吴经理
- 所在地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大唐商务大厦809室
- 更新时间
- 2026-03-23 08:30
我公司是浙江的一家企业,支付个人的劳务报酬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能否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5年10月15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否可以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答复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你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因此,你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