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法下不得抵扣的七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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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6-03-22 08: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相关规定,新增值税法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七种情形如下: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采用征收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核算销项税额,因此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不产生销项税额,根据“征扣一致”原则,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例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具体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资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例如企业为客户提供的商务宴请餐饮服务,进项不得抵扣。
六、购进贷款服务及相关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七、用于非应税交易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但对以下四类非应税交易为例外:
1.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与员工薪酬管理、办公履职相关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例如,购买办公电脑、服务器、财务软件、员工劳保用品、通勤班车、办公场所租赁费、HR系统服务费等取得专票可抵扣。但需注意,若购进的货物或服务仅用于员工福利(如员工食堂厨具),则进项税额需转出不得抵扣。
2.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为收取该类费用而发生的合理购进,如系统开发、票据打印、收费终端、咨询服务等进项可抵扣。例如,高校收取学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时,为采购收费管理软件、支付审计费等取得的专票,其进项税额可抵扣。
3.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与征收、征用相关的合理支出,如对土地等资产评估、律师咨询、搬迁运输、临时仓储等进项可抵扣。例如,企业土地被依法征收获补偿款,支付的评估费、律师咨询费、搬迁运输费等取得专票的,进项税额可抵扣。
4.取得存款利息收入。与存款资金管理相关的合理购进,如财务系统、资金监管、账户维护、审计服务等进项可抵扣。例如,企业取得存款利息收入,采购资金管理系统、支付银行手续费、年度财务审计费等取得专票的,进项税额可抵扣。
以上情形需结合具体业务场景和税务规定准确判断,企业应加强税务管理,确保进项税额抵扣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