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文艺精品工程扶持补助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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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文化思想,进一步繁荣文艺创作、打造活动品牌、培养人才队伍,根据《关于更好担负起新时代的文化使命 加快建设世界yiliu历史文化名城的实施方案》(杭委发〔2025〕6号)、《杭州市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宣通〔2024〕32号)等文件有关精神,修订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出成果和出人才相结合、抓作品和抓环境相贯通,进一步改进文艺创作生产服务、引导、组织工作机制,优化文艺创作全要素保障。

第二条  市文艺精品工程包括优 秀文艺作品创作、文艺人才培育等内容,扶持补助突出集中财力办大事和奖补结合的原则,完善扶持补助政策体系,重点扶持补助优 秀文艺作品、优 秀文艺人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提升杭州文艺影响力。

第三条  市文艺精品工程扶持补助具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由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文艺创作扶持

第四条 文艺创作扶持重点扶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具有冲击省级及以上常设性文艺奖项潜力,对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 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杭州本土文化,提升杭州城市形象具有积极作用的创作项目。

第五条 文艺创作扶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戏剧,包括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杂技剧等。

(二)电影,含纪录电影。

(三)电视剧,包括纪录片、专题片。

(四)网络文艺,包括网络文学、网络剧、网络电影、微短剧、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等。

(五)广播剧,含有声剧。

(六)图书,包括文学类图书、通俗理论读物、少儿读物。

(七)歌曲,含网络歌曲。

第六条  根据文艺创作项目的性质和类型,采取不同的扶持办法。

(一)文艺创作一般扶持项目。每年面向全市公开征集文艺精品创作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给予扶持,年度扶持数量一般不超过40项。具体扶持数量和扶持标准见附件1。

(二)文艺创作重点扶持项目。围绕重大主题和重要时间节点,每年度择优选定若干主题性创作项目给予重点扶持,主要扶持以杭州为主要创作背景,对于提升杭州城市形象具有重要影响力,具有冲击全国性常设性文艺奖项和国际性文艺大奖潜力的现实题材、革命历史题材和杭州本土题材的创作项目。具体扶持标准详见附件2。

(三)配套扶持。鼓励创作机构和创作人员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创作扶持资助。对获得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影视类创作扶持项目、中宣部重点主题出版物扶持项目、文旅部国家艺术基金扶持项目、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引导专项资金剧本扶持项目等中央宣传文化部门扶持的文艺创作项目,按照获得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扶持,Zui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优 秀作品补助

第七条  对杭州市享有奖项申报权且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艺作品实施补助。

(一)获得全国、省、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件3。

(二)获得全国常设性文艺奖项的作品和个人。具体奖项和补助标准详见附件4。

(三)在中央电视台和省级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在院线公映的电影。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件5。

以上各项补助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实施。

第四章  文艺人才扶持

第八条  文艺人才引进按照《关于印发

第九条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文艺人才的作品研讨、宣传推介和作家村、编剧村、名家工作室开展的各类活动补助等。

第十条  对文艺团体、文艺人才举办展览展示,参加展演巡演和公益性演出等活动的,经认定后给予必要扶持。

(一)由中央宣传文化单位或guojiaji文艺家协会主办,在中国美术馆、国家博物馆等场馆举办专场书法、美术、摄影、民间工艺等展览的,经认定及第三方审计,可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Zui高为40万元资金扶持;

(二)参加由中央宣传文化单位组织的展演、汇演的,经认定及第三方审计,可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Zui高为40万元资金扶持。

第五章  项目审批与管理

第十一条 文艺创作扶持项目的审核审批。

(一)文艺创作一般扶持项目和重点扶持项目的审核审批。市委宣传部每年初印发文艺精品工程创作扶持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由各区、县(市)委宣传部和市级宣传文化单位组织申报,经审核、专家评审后,研究提出扶持建议,经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确定后予以扶持。

(二)配套扶持项目的审核审批。根据文艺创作项目获得上级宣传文化单位扶持的情况,提出配套扶持建议,经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确定后予以扶持。

(三)文艺创作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向市委宣传部提出结题验收申请。文艺创作项目完成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验收标准如下:戏剧实现公演,其中重点扶持项目演出场次超过20场次;电影上映或播出;电视剧完成播出,其中重点扶持项目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省级卫视播出;网络文艺作品在网络平台出版、播出或放映,其中重点扶持项目在头部网络平台出版、播出或放映;广播剧在市级以上电台播出,其中重点扶持项目在省级以上电台播出;图书在市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其中重点扶持项目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歌曲在市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或网络平台播出,其中重点扶持项目在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或头部网络平台播出。

第十二条  优 秀作品补助的审核审批。根据优 秀作品获奖情况,由各区、县(市)委宣传部和市级宣传文化单位组织申报相关材料,经审核,报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确定后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文艺人才扶持的审核审批。由各区、县(市)委宣传部或市级宣传文化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报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确定后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市委宣传部加强对扶持项目管理,区、县(市)委宣传部和市级宣传文化单位要切实履行项目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常态化管理、确保扶持项目达到预期绩效。

(一)扶持项目要确保质量、尽快实施,每半年向市委宣传部汇报进展情况,市委宣传部定期组织检查。

(二)扶持项目因故需要调整推进计划,或因遇重大问题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需要终止的,申报单位或个人需及时向市委宣传部提交书面报告,由市委宣传部研究论证后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规范运作、强化监督、注重绩效、“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报单位和个人使用扶持补助资金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完善管理制度,实行单独核算,做到用途清楚、账目明晰,并自觉接受市委宣传部、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委宣传部做好专项资金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和跟踪监督等工作,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政策周期结束后,对政策进行整体绩效评价。发现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制度规定、多头申报市级补助资金、挪用扶持资金、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委宣传部有权追回扶持资金,并取消该单位3年内扶持资金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对因故未能完成的扶持项目,项目单位要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形成财务清单报主管部门及市委宣传部,由市委宣传部组织清查,并视情调整项目或收回未使用资金。申报单位和个人完成项目的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扶持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确需举办的文化文艺活动,经相关程序决策后,经费按规定纳入专项资金管理,并严格控制预算规模。

第十九条  其他具有较大影响力、确需扶持补助的文艺精品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扶持补助金额。

第二十条  动漫作品的扶持补助,除获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外,按照杭州市动漫游戏产业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资金扶持补助比例和标准为Zui高上限。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为准。



关键词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 文网文 , ICP许可证 , 三类医疗器械许可 , 建筑资质

更新时间
钻石会员
第2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5MADA2RPC15
成立日期
2023年12月02日
法定代表人
汪斌
注册资本
50

主营产品

项目申报,资质办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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