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重点省专”)工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机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明确工作职责与流程,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进重点支持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省专”)培育深入实施,特制订本工作指南。
通过省级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深化省市县联动协同,增强政策针对性、培育系统性和服务精准性,发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补链强链作用,增强产业链配套能力。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领域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省专”企业)与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合作对接、融通发展,实现“卡位入链”,全面提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水平和创新能力,强化产业链配套能力(以下简称“四提一强”)。年度支持重点在申报通知中进一步明确。
(一)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组织实施和推进工作;实施“重点省专”企业“四提一强”推进计划(以下简称“推进计划”)绩效目标管理体系,对推进计划实施项目实行入库管理;组织“重点省专”企业定期(按季度)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到期验收工作;开展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二)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重点省专”企业做好专项辅导、调研指导和跟踪督导工作,推动“重点省专”企业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项目投资和绩效目标;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有关企业,通过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备案系统定期(按季度)更新“重点省专”企业推进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做好推进计划实施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重点省专”企业为推进计划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建立项目实施管理机制,合理配备工作力量、细化任务分工,定期(按季度)报送推进计划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规范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并按时完成绩效目标。
(一)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部署,制订并发布“重点省专”年度申报通知,明确重点领域、支持方式、支持数量、任务清单、申报条件、绩效目标等,并指导市、县(市、区)按要求组织申报。
(二)市、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工作通知要求,聚焦重点领域,做好遴选与申报工作,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推荐计划实施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按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审核要点包括:申报材料应准确、完整;推进计划实施项目是否符合年度申报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基本具备实施条件,近三年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已获得过超长期国债、工信领域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重复支持。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时需出具真实性承诺书。
(三)省经信厅牵头受理市、县(市、区)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商省财政厅确定项目评审原则后、组织专家或第三方开展评审、绩效(任务)目标审核,并安排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组织评审前,省经信厅可对市、县(市、区)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纳入评审。
(四)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不参与评审打分。专家或第三方开展评审工作前,省经信厅要将政策背景、评分标准及有关要求进行解读,省财政厅可通过派观察员等方式了解项目评审情况。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不得影响专家独立打分,不得针对具体项目对专家打分进行诱导等。
(五)对拟入围支持的“重点省专”企业在省经信厅官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省经信厅需按规定程序进行核实反馈、提出处理意见商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六)入围支持的“重点省专”企业推进计划实施周期为2年,自批复当年1月至次年12月,绩效目标、投资金额和实施项目要求在2年内完成。
(一)资金分配
1.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上报年度《支持“重点省专”培育实施方案(备案版)》。省经信厅商省财政厅明确年度资金分配额度、分配原则、计算方法等,确定“重点省专”企业拟支持金额,联合批复各市、县(市、区)《支持“重点省专”培育实施方案(备案版)》。
2.省财政厅根据省经信厅报送的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等,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3.省级支持根据推进项目情况等因素分档奖补,并分两次下达。实施期初先预下达80-90%的资金,剩余资金待实施期满后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下达。
(二)资金拨付
1.实施期初: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根据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对各地《支持“重点省专”培育实施方案(备案版)》的批复文件以及“重点省专”企业推进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建议,按程序拨付资金。实施期初,可先行拨付不低于50%的预下达资金。
2.实施期内: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加强对“重点省专”推进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的动态跟踪,对于推进计划项目实施顺利的,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可于资金拨付当年7月至11月底前拨付剩余预下达资金。
3.实施期满:收到省级下达的剩余资金后,由各地经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建议,按程序拨付资金。
(一)省级财政资金专款专用,由“重点省专”企业对照推进计划安排使用,重点用于“专精特新”对标提升、技术成果产业化、产业链协同配套等项目,基建投资、技术改造、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基础研究等不在本推进计划实施项目支持范围。
(二)“重点省专”企业的推进计划原则上不能调整,受经营环境变化确需调整的,需报经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且调整后的推进计划投资额、绩效目标等不得降低,需履行以下程序:
1.发生技术方案、建设内容更改等事项,但能够按质按期完成绩效目标的,“重点省专”企业须提交书面申请,报所在市、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
2.“重点省专”企业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导致推进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企业须提交终止实施推进计划的书面申请,由所在市、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并核算推进计划已完成投资额后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一)“重点省专”企业应在推进计划实施期满当年12月中旬前向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若提前完成目标任务,可申请提前验收。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1.推进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自评价报告;
2.推进计划完成绩效目标任务的依据;
3.推进计划总投资、资金使用情况决算报告等材料。
(二)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重点省专”企业实施方案开展验收,或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具体验收工作。验收具体内容包括:
1.推进计划项目实施内容是否符合项目实施方案约定的要求,推进计划绩效目标是否完成;
2.推进计划实际投资情况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验收主要采取专家会议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方式,项目验收评审专家不少于3名,其中财务专家1名。
(四)验收结论由验收组织单位结合专家意见作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计划终止三种。验收结果Zui晚于实施期满后次年1月15日前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省经信厅商省财政厅后牵头组织开展抽查复核,按照“重点省专”企业数量的10%左右进行抽查,必要时可实地复核,对于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的,由相关县(市、区)重新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具体内容分为:
1.验收通过。已完成实施方案约定的实施目标和相关要求,专项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2.验收不通过。对推进计划项目未实施,或建设期内发生重大变化未申请调整,或未完成绩效目标,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验收不通过。对于推进计划终止的,视同验收不通过。
(五)对验收通过的企业,按规定拨付剩余奖补资金。对验收不通过的企业,由各县(市、区)核算确认企业推进计划投资总额,对推进计划投资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再安排剩余奖补资金;对推进计划投资总额未达1000万元的企业,收回已拨付资金。
项目申报,资质办理等
为中小企业提供浙江省及杭州市各部门产业政策信息咨询,通过多维度结构化处理数据,为中小企业量身打造实时、精准、高效的咨询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