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放管服改革,近年以来,我国放宽市场准入,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但也有部分特殊行业的经营项目对生产经营行为有一定许可要求,未允许个体户生产、经营。
金融与保险类
1、金融业务: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资金密集型领域。
2、典当经营:需要特殊资质和许可。
特殊商品与服务类
1、盐资源开发与批发:食盐生产、批发需定点许可。
2、烟草制品生产与批发:需烟草专卖许可。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需特殊资质。
4、生产与批发:需安全生产许可。
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与销售:需严格资质审批。
文化与出版类
1、电影制片、发行、放映、进出口:需电影行业许可。
2、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与批发:需出版行业许可。
3、音像制品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需出版行业许可。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需文化部门许可。
医疗与药品类
1、药品生产:需药品生产许可。
2、医疗器械生产与经营:除第 一类医疗器械经营外,其他需许可。
3、血液制品生产经营:需严格资质审批。
其他行业
1、房地产开发:需。
2、建筑施工:需建筑资质。
3、驾驶培训学校:需交通部门许可。
4、旅行社与导游服务:需旅游部门许可。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教育部门许可。
这些行业的限制主要是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准入要求以及公共安全、市场秩序等方面的考虑。个体工商户在选择经营范围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从事禁止或限制的行业。
下面是相关的行业及法律依据
1食盐生产、批发法律依据:《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版)第八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2种子质量检验、进出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第五十八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农药生产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兽药生产、经营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5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修订版)第十四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6棉花收购、加工法律依据:《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五条 国家对棉花收购、加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一)凡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必须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认定申报。(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计划、经贸、工商、质检等部门进行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准入资格的审查和认定,向社会公布认定企业名单,并授予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计划、经贸、工商、质检等部门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定期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四)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凭资格证书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之后,方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五)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可跨区域设立法人、非法人企业,在收购、加工所在地取得资格认定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7棉花加工机械生产法律依据:《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9月1日起实施)第八条 建立棉花加工机械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和主要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8电影制片、电影发行、放映、进口、出口(不含农村16毫米电影片放映)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2002年1月起实施)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9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批发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一条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10出版物进口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一条 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第四十二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具有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能力;(五)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三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11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九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12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13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演出经纪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修订版)第十四条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
1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15人民币设计、印制法律依据:《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第七条 新版人民币由中国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第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16印制、发售代币票券法律依据:《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17烟叶收购、烟草制品生产、批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订版)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18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印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订版)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19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法律依据:《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订版)第二十四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20烟草专卖品进出口、外国烟草制品寄售、免税外国烟草制品购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版)第四十条 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1音像出版、复制、进口、批发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修订版)第五条 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
22房地产开发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 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23地图出版法律依据:《地图管理条例》(2016年起实施)第二十七条 出版单位从事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具有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出版业务范围,并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4药品生产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版)第四十一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25测绘活动法律依据:《测绘法》(2017修订版)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 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 量 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6城市供水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修订版)第十九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7医疗器械生产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第二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28化妆品生产法律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1月起实施)第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29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法律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五条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30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版)第四条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软著申请,版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