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已经到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式开始了!所有企业都需要在2025年1月1日至5月31日按时并准确合规办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本篇整理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30个常见易错问题,涉及税收优惠、收入确认、税前扣除等模块,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01
税收优惠问题
1. 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 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征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的规定,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因此,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3. 对于从业人数波动较大的企业,如何确定从业人数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企业可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全年季度平均值,并以此判断从业人数是否符合条件。
4. 2024年企业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是否有调整?
答:(1)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根据《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条的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5. 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两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根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
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的研发费用包括哪些?
答:具体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扣除的方式。《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采取正列举形式,对上述费用中可加计扣除的具体费用进行了明确。比如: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需要说明的是,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人员人工费用,应按《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列入其他相关费用,并采取限额扣除的方式。
7. 企业所得税有可退税额是否可以不申请退税,申请抵减税额?
答:自2021年度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8. 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部分的增值税是不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的增值税,需要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9. 企业2024年新购进的器具、设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答: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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