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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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大唐商务大厦809室
- 更新时间
- 2026-03-20 08:30
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可按照2000/月/每个子女定额扣除。父母(法定监护人)可以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全额扣除或选择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注意事项:具体扣除万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
婴幼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等受到本人监护的3岁以下婴幼儿。
例如:2023年3月出生的婴幼儿,一直到2026年2月,其法定监护人都可以按规定享受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按照每个婴幼儿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两种分配方式:
1. 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即一人按照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
2. 由双方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双每人按照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
扣除方式:可以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如对婴幼儿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婴幼儿乙可以选择由双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填报同一婴幼儿的合计扣除比例超过。
【正确处理】
父母若选择由一方按扣除,则另一方不可填报该婴幼儿照护扣除;若选择均摊则分别按。照50%扣除。同一婴幼儿扣除比例合计不能超过。建议父母双方填报时应及时沟通。
【政策来源】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国发〔2022〕8号)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