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不是小事,应当符合规定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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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3-21 08:30

详细介绍-

案例:未按规范正确开具发票,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受到处罚 。

(一)案例简介

N公司经营工业用品,范围包括不限于厂矿工业用品、劳保包装材料、布类制品等等。当地稽查局对其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税款进行税务稽查。

经调查发现,该单位2019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83份,其中有2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中货物明细内容与实际交易货物不一致(票面总金额不变),构成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稽查处罚决定:该单位2019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合计247份,违法程度严重,但没有违法所得,处以罚款10000元。

(二)案例简析:关于税务处理决定的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上述稽查案例属于未正确开具发票内容而导致的处罚,区别于虚开发票的认定,并不属于无货交易。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企业应当基于业务真实性,如实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避免开具内容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况。

(三)案例引申:发票票面形式审核值得关注事项

上述企业由于未合规开具发票而引起稽查的处罚,实务中,企业应严格根据税收法规和政策如实、正确地开具发票,不应轻视发票开具存在的瑕疵而存在侥幸心理。而关于合规发票的开具,除基于是否真实性交易、是否属于应税行为,是否按业务模式恰当开具、是否虚开发票实质性审核外,还应从发票票面进行形式上的审核。

其中包括审核:

• 发票抬头及税号;

•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

• 开户行及账号;

• 备注栏的特殊项目;

•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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