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总则第四条进行了新增规定,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依法对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负责。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和备案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2)制定上市后的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确保其有效实施;(3)依法进行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再评价;(4)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5)履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此外,《规范》还删除和修改了原《规范》中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的要求,并明确了经营企业的协助义务,从一定程度上强调了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和备案人的相关义务。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