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收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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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博智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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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1640697
联系人
王经理
所在地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更新时间
2024-05-23 08:45

详细介绍

融资租赁分类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从业机构长期按照出资人类型、审批机构而分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三类。

自2018年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归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会)之后,银保监会亦于2020年6月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由各地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监管细则》。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原有《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其设立环节予以规范,由于商务部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而且外商投资企业本身在登记前就要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因此此类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环节审批程序的依据也较为明确。

但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被商务部废止,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该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领域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领域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即可,不需要特殊的许可审批环节。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融资租赁行业,将与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市场准入环节享受同等待遇。

而对于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改革开放初期,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种,其设立及开展业务均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自从1994年人民银行要求撤销了一批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越权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之后,直到2004年国税总局与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以下简称“560号文”),才又一次赋予了内资企业试点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可能性,并“试点”至今。自此,业界均将560号文中所列的“申报融资租赁试点的租赁企业需具备的条件”作为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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