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是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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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惠方式:

按现行税率(13%)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适用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适用对象‌:

1. 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2. 进口软件产品经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四、适用条件(检测证明+登记证书+税务批准):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才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五、即征即退税额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六、进项税额分摊方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但打印机、普通电脑等通用办公设备不属此列,其进项税额需按比例分摊。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例如:某企业当期销售额合计1000000元,其中,软件产品销售额800000元,其他货物销售额200000元,不可划分的进项税额50000元,专用于软件开发的设备进项税额20000元。企业选择销售收入比例对进项进行分摊。则:

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800000/1000000×50000=40000

‌软件产品可抵扣总进项税额‌=40000+20000=60000

‌软件产品销项税额‌=800000×13%=104000

‌应纳税额‌=104000−60000=44000

‌即征即退税额‌=44000−(800000×3%)=44000−24000=20000

七、其他注意事项及风险提醒:

(一)销售软件收取的相关费用政策适用。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能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政策适用。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以上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三)委托和受托方式下的政策适用。

纳税人通过委托加工方式取得拥有著作权的软件产品,无论是“完全委托开发”还是“部分委托开发”,由于不存在“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实质,因此不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适用即征即退政策;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四)风险提醒:

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即征即退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规定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八、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关键词

ICP许可证 , 网文许可证 , 节目制作许可证 , 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 , 建筑类许可证

更新时间
皇冠会员
第4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2MAC1F9U230
成立日期
2020年10月21日
法定代表人
汪斌
注册资本
100

主营产品

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财税合规 资质许可 项目申报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经营范围

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财务咨询;税务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企业信用服务;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品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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