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在北京设立代表处,母公司在境外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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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2 08:49
外资企业在北京设立代表处,母公司在境外须同时满足多项基本条件。只有全面满足这些条件,代表处的设立申请才可通过审批。
(一)成立满2年
外国企业须在其所在国合法注册并持续经营满2年以上。申请设立代表处时,须提交“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这意味着新注册的公司无法申请设立代表处。
(二)存续状态的持续要求
在代表处设立后,母公司的存续状态须保持正常。每年提交年度报告时,仍须提交外国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
(一)正常缴税
母公司须在其所在国正常纳税。设立代表处时,可提交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正常缴税的证明作为合法营业证明的替代材料。
(二)银行账户正常
母公司须有正常的银行账户往来。设立时须提交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一)合法注册
母公司须在其所在国依法注册,取得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等主体资格文件。
(二)章程或组织协议
须提交母公司的章程或组织协议,以证明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范围。
(一)驻在期限不超过母公司存续期限
根据规定,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
(二)登记证有效期
代表机构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须办理延期。延期时,须提交母公司存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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