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35号令明确:境外投资决策前必须出具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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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3-2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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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风险评估作出刚性规定:投资决策前必须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且特别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由第三方机构出具。

 

35号令的核心规定

(一)风险评估制度

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央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

(二)保险嵌入要求

同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

 

决策前风险评估的法律效力

(一)决策程序的前置条件

无风险评估报告,董事会不得作出投资决策。这是35号令确立的刚性程序要求。

(二)国资委审核的必备材料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境外投资项目审核材料时,必须包括“项目风险防控报告”。材料不齐全,国资委不予受理。

(三)责任追究的法定依据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未进行风险评估即决策投资,属于典型的履职不当。

 

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强制性要求

(一)适用范围

“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必须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二)第三方资质要求

咨询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能够对投资所在国各类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三)独立性要求

第三方机构需独立于企业决策层,确保评估结论客观公正。

 

北京登尼特特色服务

北京登尼特顾问可为中央企业提供专项风险评估服务:

(一)第三方资质:作为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符合35号令要求的风险评估报告。

(二)全面评估:系统评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各类风险。

(三)保险嵌入咨询:指导将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嵌入风险管理机制。

(四)全程合规支持:从风险评估到国资委备案,提供全流程咨询和代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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