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在内地开代表处,公证文件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 供应商
- 北京摩高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认证
- 联系电话
- 010-58694559
- 手机号
- 18911212529
- 联系人
- 景女士
- 所在地
-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西区18号楼12层
- 更新时间
- 2026-03-23 08:00
一、设立代表处的基本公证要求
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常驻代表机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凡由香港出具的文件,必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加章转递。
二、必须公证的文件清单
(一)香港公司主体资格证明
公司注册证书(CI);
商业登记证(BR);
法团成立表格(NNC1)或周年申报表(NAR1);
公司章程(M&A)。
(二)董事会决议
必须公证一份由香港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内容应明确:同意在内地设立代表处;任命首席代表(或代表);确定代表处驻在地址及业务范围。
(三)授权委托书
如委托他人办理设立事宜,需公证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四)首席代表及代表身份证明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需经公证人核证与原件相符。
(五)银行资信证明
部分地区的登记机关或审批部门可能要求提供香港银行的资信证明原件,并办理公证。
三、注意事项
所有公证文书需翻译成中文(如原文为英文),且翻译件需确保准确。Zui终提交给内地登记机关时,应包含中法服加章的转递专用页。
以上信息基于当前法规和政策,仅供参考,不构成承诺,具体操作请以北京登尼特顾问的指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