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销售车库(地下室、储藏室)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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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大唐商务大厦809室
- 更新时间
- 2026-03-24 08:30
实务中经常有房地产企业对于销售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的土地增值税问题存在疑惑,对于新疆和河北地区的相关政策解答可以参考下面看下:
一、新疆口径:房地产企业销售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的土地增值税问题可以参考以下处理:
①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单独转让时,应按“其他类型房地产”确认收入并计算成本费用。②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区分以下情况: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特别提示:关于无产权车位分摊土地成本问题,土地成本仅在可售面积中分摊,无产权的地下车位不分摊土地成本。参考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四条。
二、 河北口径:房地产企业销售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的土地增值税问题可以参考以下情况处理: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车库、地下室转让合同的,其收入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允许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②对于赠送车库、地下室的情形,按销售房地产的金额一并核算,收入不再区分类型,其成本费用归集到销售的房地产类型进行扣除。特别提示: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住宅、商铺、车库等不同类型产品的,应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商铺、车库等)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
参考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