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生产企业简易计税问题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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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6-03-24 08:30
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留言咨询中,输入“混凝土”,出来好几个相关问题,现整理如下,供大家共同学习。
请问关于简易计税条款中,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是否包含干拌砂浆,是否包含湿拌砂浆?请给予明确答复,不要摸棱两可。 |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现已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3年3月2日 |
我司销售自产混凝土,现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是不是也受到“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限制?如果今年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明年能否申请简易计税? |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6.商品混凝土(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
混凝土总公司3%简易征收、分公司13%(营业执照上注明非独立核算,电子税务局申请为独立核算)总公司、分公司业务各自开展,税务局2种意见:总公司3%、分公司3%;总公司3%、分公司13%请问:混凝土分公司到底能不能开13%专用发票,也就是总公司3%、分公司13%这种方案可以?(注:总分司、分公司独立开展业务,只是分公司没有注册资金、生产线有分开 |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6.商品混凝土(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若总分公司为汇总纳税人企业,应统一选择适用或者不适用简易计税。若总分公司独立核算,分别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可根据企业需要,分别选择适用或者不适用简易计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的“适用”是选择适用,还是必须适用? |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咨询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还是必须适用简易计税的问题已电话沟通与回复,有何疑问欢迎咨询12366。 |
我们是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混凝土为增值税简易征收。如果我们销售外购的混凝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如果按照13%正常税率缴纳,那外购混凝土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混凝土的适用税率为13%,取得的进项是与生产经营有关并且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范围,则可以抵扣。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