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到俄罗斯需要什么认证 关于运输和(或)使用用石油的安全”(TR EAEU 045/2017)
- 供应商
- 欧鼎检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 认证
- 报价
- ¥1000.00元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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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48785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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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地
- 深圳市宝安区
- 更新时间
- 2026-04-05 08:30


1.本技术法规是根据2014年5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第52条制定的,规定了在欧亚经济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关境内实施和执行的强制性石油安全要求,以确保保护人类生命和(或)健康、财产、环境保护,防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并确保能源效率和资源节约。
2.本技术法规的技术规范对象是为运输和(或)使用而制备的石油,已投入流通并在欧盟市场上流通。
3.本技术规定不适用于出口到联盟关境以外的石油、根据国家国防命令供应的石油、储存在确保国家物资储备安全的组织中的石油,以及石油生产商(制造者)仅为自身需求而使用的石油。
4. 为实施本技术法规,使用以下概念:
“石油安全”——指石油不存在造成伤害和(或)损害的可能性,从而不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的状态;
“石油投放流通”——指石油从石油生产商(制造者)到销售者和(或)消费者的转移(包括从石油生产商(制造者)的仓库发货或不仓储运输),或在联盟关境内以无偿或有偿方式进行商业活动而进口石油进行分销;
“石油生产商(生产者)”——指从事石油生产或生产和销售的法人实体,包括外国法人,该法人实体负责遵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适用于该法人实体的其他欧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石油”是一种液态天然化石烃混合物,其物理和化学成分范围很广,制备用于通过主要管道、铁路、公路和水路运输,和(或)用作炼油和石油化工行业的原材料;
“石油市场流通”——石油从石油生产商到消费者的流动;
“石油运输”——指一定数量的石油,并附有一份数量证明文件(路线单、石油验收交付单、装运单或提单)和一本护照;
“消费者”——指打算订购或购买石油,或订购、购买或使用石油的法人实体或注册为个体经营者的个人;
“销售商(包括进口商)”——指在欧盟成员国注册的法人实体或个体经营者,其按照欧盟成员国的法律向消费者销售石油,并负责将石油投放欧盟市场,以及确保石油符合本技术法规以及适用于该石油的欧盟其他技术法规的要求;
“经石油生产商授权的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法人实体或在其境内注册为个体经营者的个人,根据与石油生产商(包括外国石油生产商)的协议,代表该石油生产商在评估石油合规性并允许其在欧盟市场流通期间采取行动,并且还负责确保石油符合本技术法规以及适用于该石油的欧盟其他技术法规的要求。
5.在欧盟市场流通的石油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对它具有效力的欧盟其他技术法规的要求。
6. 每一批投放市场并在欧盟市场流通的石油都必须附有护照,护照中应包含以下信息:
a)法人实体的名称、所在地(地址)或注册为个体经营者(石油生产商或销售商,包括进口商)的个人的姓氏、名字和父名(如有)、居住地,或由石油生产商授权并已签发护照的人员;
b) 石油生产商(制造商)的商标(如有);
c) 石油生产依据的文件的名称和编号(如有),以及根据该文件确定的石油名称和编号;
d)根据附件和油品制造(生产)所依据的文件,油品指标要求中规定的油品指标规范值,以及实验室测试的实际结果,其中应注明其自身测试实验室的名称或列入欧亚经济联盟合格评定机构统一注册簿(以下简称“统一注册簿”)的认可测试实验室的名称;
e) 批号;
f) 用于在欧盟市场流通产品的单一标志;
g) 护照号码和签发日期;
h) 护照签发人的姓氏、姓名首字母和签名。
7.护照以俄语签发,如果联盟成员国的法律有相关规定,则以石油销售所在联盟成员国的国家语言签发。
8. 销售石油时,卖方(包括进口商)有义务应消费者要求提供护照复印件。
9. 在接收(移交)用于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的石油时,签发护照。
10.已投放市场流通并在欧盟市场流通的石油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附件中规定的指标要求。
11. 在石油的制造(生产)和运输过程中,不允许使用含有有机氯化合物的化学试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