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认证机构“关于包装饮用水(包括天然矿泉水)的安全”(TR EAEU 04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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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7 08:30


1. 本技术法规是根据 2014 年 5 月 29 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第 52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生命和(或)健康、财产、环境、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或)健康,防止误导消费者有关包装饮用水的用途和安全性的行为。
2.本技术法规规定了在欧亚经济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关境内实施和执行的强制性要求,以确保在联盟关境内流通并供消费者购买的包装饮用水(包括天然矿泉水)的安全,以及对其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的要求,并规定了对饮用水的标签和包装的要求,以确保其在联盟关境内自由流通。
3.如果联盟(关税同盟)已就包装饮用水制定其他技术法规,规定了包装饮用水的安全要求、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的要求以及标签和包装的要求,则包装饮用水、其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以及其标签和包装必须符合适用于它们的联盟(关税同盟)其他技术法规的要求。
4.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
a) 与食品相关的包装饮用水,在欧盟关税区内流通并拟出售给消费者,包括:
天然矿泉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治疗性饮用天然矿泉水和治疗性天然矿泉水);
混合饮用水;
处理过的饮用水;
天然饮用水;
婴儿辅食饮用水;
人工矿化饮用水;
b) 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
5.本技术法规规定了饮用水标签和包装的要求,这些要求在联盟关境内必须实施和执行,并且与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年12月9日第881号决议通过的《海关联盟食品标签技术法规》(TRCU 022/2011)和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年8月16日第769号决议通过的《海关联盟包装安全技术法规》(TR CU005/2011)的要求相一致,且不与之相抵触。
6. 本技术规定不适用于:
a)与对联盟成员国领土内含有天然矿泉水矿藏的地下土进行地质研究、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关系,以及成员国在水资源利用和地下土利用领域通过立法规定的其他关系;
b)与天然矿泉水作为天然治疗资源的研究、利用、开发和保护相关的关系,包括成员国授权组织发布关于天然矿泉水治疗和预防特性的结论的部分;
c) 与包装饮用水(包括天然矿泉水)原产地指定相关的关系;
d) 天然矿泉水,非饮用用途;
e) 成员国授权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向民众提供的饮用水;
e) 为居民提供集中式和非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
7. 为适用本技术法规,应采用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关于食品安全》(TR CU021/2011,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年12月9日第880号决议通过)、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关于食品标签》(TR CU022/2011)和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关于包装安全》(TR CU005/2011)中规定的概念,以及以下含义的概念:
“包装饮用水的安全性”——指使用包装饮用水时不存在造成伤害和(或)损害的不可接受的风险;
“证明天然矿泉水具有治疗和预防特性的文件”——由成员国法律授权的组织签发的文件,描述天然矿泉水的治疗和预防特性,并包含有关天然矿泉水成分、提取地点等信息(例如,温泉疗法结论、医学结论、医学和临床结论等);
“人工矿化饮用水”——以天然矿泉水或天然饮用水为基础,添加矿物盐而制得,或通过饮用水恢复天然矿泉水中的矿物盐而制得,总矿化度不超过2 克/分米的水;
“混合饮用水”——总矿化度不超过 2克/分米的水,与天然矿泉水和天然饮用水无关,是由天然矿泉水和天然饮用水混合制成,或仅由天然矿泉水混合制成;
“治疗性天然矿泉水”——矿化度为 10 至 15 克/分米(很少超过)的天然矿泉水,或者矿化度低于 10克/分米但含有生物活性成分的天然矿泉水,其质量浓度不低于附录 N 1 规定的标准;
“治疗和食堂用天然矿泉水”——矿化度为 1 至 10 克/分米(含)的天然矿泉水,或矿化度小于 1克/分米但含有生物活性成分的天然矿泉水,其质量浓度不低于本技术法规附件 N 1 所规定的标准;
“处理过的饮用水”——指从各种取水口获取,以任何方式处理,供人类直接饮用的水,其中可能含有天然存在的矿物质或专门添加的矿物质,以及二氧化碳;
“饮用水的主要成分”——主要阳离子(钙、镁、钠、钾)、阴离子(碳酸氢盐、盐、氯化物)和生物活性成分(如有)的质量浓度;
“饮用水”是指处于初始状态或经过处理的水(无论其来源(大气、地表、地下等)),适合饮用和(或)烹饪,供人类食用,不含糖、甜味剂、调味剂和其他食品物质,但作为阴离子和阳离子来源添加的矿物盐除外;
“婴儿食品饮用水”——供儿童饮用、烹饪和冲泡儿童营养干粮的水;
“天然矿泉水”是指从受人为干扰的含水层或保护性含水层中提取的地下水,它保留了天然化学成分,与食品相关,并且含有较高含量的生物活性成分(硼、溴、砷、总铁、碘、硅、有机物、游离二氧化碳)或矿化度,具有治疗和预防作用。非天然来源的混合物(人工配制水的混合物)不属于天然矿泉水。
来自两个或多个含水层或形成条件不同的含水层的地下水;
不同水化学类型的地下水;
天然矿泉水与饮用水或人工矿化饮用水混合;
“天然碳酸矿泉水”——指释放到地表时含有天然二氧化碳的天然矿泉水,包装后,其体积内仍保留着天然二氧化碳的含量(在自然波动的范围内);
“含有来自水源或井的天然(天然)气体的天然矿泉水”——仅饱和来自水源或井的二氧化碳的天然矿泉水,其二氧化碳含量高于提取该水的地层中的水;
“天然饮用水”——指从地表水或地下含水层获取的水,与天然矿泉水无关,其初始状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并保持恒定的成分;
“天然矿泉水”——矿化度小于1克/分米的天然矿泉水,其中可能含有生物活性成分,其质量浓度低于本技术法规附件N1规定的标准;
“包装碳酸饮用水”——指添加了非天然来源(非来自水源或水井)二氧化碳的包装饮用水,其质量分数至少为0.2 克/分米(0.2%),对于含铁天然矿泉水——至少为 0.4 克/分米(0.4%);
“包装饮用水”——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饮用水,装入拟出售的包装中,或装入拟作为销售给终消费者的产品的主要包装的包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