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账的应付账款,税务处理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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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4-16 08:30

详细介绍-

在企业的财务账面上,有时会出现应付账款挂账多年的情况,比如账面上挂着的 30万元应付账款。那么,这笔挂账多年的应付账款是否需要转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来申报企业所得税呢?这是许多企业财务人员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分析一下,并列出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9号):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情况分析需要转为营业外收入并申报所得税的情况:如果企业有确凿证据证明该应付账款确实无法支付,例如债权人已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可取得工商部门的证明;债权人死亡,可取得公安机关关于债权人死亡的证明;债权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取得债权人破产清算完毕的证明等。在这些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该笔应付账款应转为营业外收入,并在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无需转为营业外收入的情况:若企业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存续且主张债权、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其应付款项可以不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账面上挂账多年的应付账款是否转为营业外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企业财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进行判断和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对具体情况的判断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的税务顾问或当地税务机关,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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