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砂石料 “自产”,的不同理解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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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4-16 08:30

详细介绍-

(一)自行采掘并加工是板上钉钉的 “自产”?企业拥有采矿权,从自然环境中采掘砂、土、石料原始资源,再通过自身设备与工艺进行破碎、筛分、洗选等加工,终产出建筑用砂石料,这肯定算“自产”。就像有家拥有矿山开采权的企业,从自家矿山开采矿石,再加工成砂石料,这一过程清晰明确,符合 “自产”定义。但这里大家可能会问,要是开采过程中部分环节外包了,还算不算 “自产” 呢?(二)外购原矿加工也能算 “自产”?部分观点认为,企业外购原矿石等初级原料,经自身生产加工体系转化为建筑用砂石料,也算“自产”。因为企业主导关键生产环节,让原料发生实质性变化。可问题来了,外购原矿的比例有没有限制?如果大部分原料都靠外购,还能轻易认定为“自产” 吗?二、从政策目的出发,“自产” 规定有何深意?简易征收政策对 “自产”砂石料有特殊规定,这是为啥呢?砂石料生产设备投入大,工艺相对简单,进项税额核算难。而且为鼓励资源利用、降低企业税负、推动建筑行业发展,所以给自产砂石料简易征收优惠。那么,如果企业生产行为符合行业特点,承担主要生产职责与成本,外购部分原料加工,能被认定为“自产” 吗?这认定标准又该如何把握呢?三、从企业经营角度,怎样判断 “自产”?(一)人员与设备掌控是关键?企业自行招聘或合理劳务管理生产人员,拥有或租赁生产加工设备,能自主组织生产活动,这是判断 “自产”的重要因素。但要是设备是短期租赁,人员也是临时拼凑,这样的生产模式还能算 “自产” 吗?(二)生产计划与管理怎么体现 “自产”?企业依据市场与自身情况,自主制定生产计划,全面管理协调生产各环节,体现生产自主性与主导性,符合 “自产”内涵。但要是生产计划严重依赖外部指令,管理也缺乏自主性,又该如何判定呢?四。不同地区不同税务机关也有不同的观点(一)比如XX省税务局官网 2021 年 4 月 27 日回复纳税咨询,认为“一般纳税人外购砂石、废石,经过洗选、粉碎加工后出售”,加工为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以选择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根据广西税务局 2025 年 1 月 2日的回复: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砂石、废石,经过洗选、粉碎加工后出售,不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及相关文件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文件中的“自产”,是指纳税人自行采掘砂土石料,外购的石料不属于“自产”,所以不能按照简易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而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依照相应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关于砂石料 “自产”的理解,涉及生产、政策、经营等多个角度,每个角度又有诸多细节和疑问。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准确把握,必要时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税务处理合规、尽享政策优惠。你对砂石料“自产” 是如何理解,认为哪一个观点更符合,欢迎在留言区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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