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 “虚开发票” 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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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4-16 08:30

详细介绍-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有时会遭遇棘手状况:明明真实发生了交易,却收到了“虚开发票”。面对这种情况,企业无需慌乱,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应对之策及相关税收法规依据。


一、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提供证明材料一旦发现取得“虚开发票”,企业首要任务是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企业应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提供各类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材料,例如合同协议、货物运输凭证、资金往来记录、出入库单据等,向税务机关清晰表明该笔交易并非主观故意接受虚开发票。二、积极寻找补救措施,及时补开、换开合规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号)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企业应尽快与开票方沟通,要求其补开或换开合规发票。若开票方存在困难,企业应积极协助,共同解决问题,确保能获得合法有效的发票用于税前扣除。三、因客观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的处理方式倘若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企业并非无计可施。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企业应尽可能收集齐全这些资料,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争取相应支出能够在税前扣除。但需特别提醒的是,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这将直接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在面对真实发生交易却收到 “虚开发票”的情况时,要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应对,做好税务合规工作。同时,日常经营中应提升业务涉税合规水平,充分了解国家税收法规政策,规范业务流程,完备交易材料,确保业务过程有据可查。一旦卷入涉税案件,更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大程度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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