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博国际丨国有控股企业参股私募基金管理人退出的关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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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5-10 07:00

详细介绍

(一) 退出的情形

国资参股新规要求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国有企业应当退出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退出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同时,根据前述加强日常的运行监测和风险管控、财务管控的要求,如发现存在重大风险或者重大损失,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评估是否需要退出。

根据上述规定,若私募基金管理人长期亏损或难以有效经营管理私募基金时,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敦促私募基金退出投资,并不再参股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 退出的程序

国资参股新规要求退出参股股权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履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等程序,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同时也明确了可创新退出的方式方法,合理选择股权转让、股权置换、清算注销等方式,清理退出低效无效参股股权。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积极探索委托管理、集中打包、重组整合等措施,集中处置低效无效参股股权,提高处置效率,加快资产盘活。

国有控股企业如若要退出参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创新退出的方式方法,但具体路径的可行性还有待进一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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