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要影响——管理人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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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黄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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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
2024-05-10 07:00

详细介绍

变化

《登记指引1号》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场所,不得使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系租赁所得的,自提请办理登记之日起,剩余租赁期应当不少于12个月......”

重点提示

进一步明确了对管理人经营场所的要求,要求不得共享空间且租赁期不得少于12个月。



基金管理人,证券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股东,风险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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