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要影响——管理人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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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腾博智慧云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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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19076107537
- 手机号
- 19076107537
- 联系人
- 黄志荣
- 所在地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更新时间
- 2024-05-10 07:00
变化
《登记指引1号》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场所,不得使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系租赁所得的,自提请办理登记之日起,剩余租赁期应当不少于12个月......”
重点提示
进一步明确了对管理人经营场所的要求,要求不得共享空间且租赁期不得少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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