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问题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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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9 15:00

详细介绍

对于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能否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财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行政管理总局规章均无明确规定或定论。在2012年总局支持上海转型发展的18条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上海探索专利使用权等知识产权”。由此可见,虽然没有明确的结论,但“积极探索拓宽公司登记中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让更多的财产作为出资投入公司经营,允许使用专利权、注册商标出资”,应该是一种趋势。


从法律上讲,只要知识产权权利人愿意,约定期限内的知识产权许可权益可以成为“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从而符合现行公司法对股东出资财产的规定。


当然,从知识产权实缴历年案例来看,知识产权的许可一般是基于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往往会设置特别条款,限制被许可人进行再许可。另一方面,“专利许可权、注册商标许可权、商业秘密许可权、允许在约定期限内行使作品复制权”等知识产权权益视为对公司的出资。当公司在资不抵债等法定情形下进入破产清算时,如果上述知识产权权益仍在约定期限内,将被纳入公司破产财产(剩余许可期限内),导致甚至可能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不愿意在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竞价方式取得剩余许可期限内相关专利、商标、作品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而且将“专利许可权、注册商标许可权、商业秘密许可权、行使作品复制权的许可权”等知识产权许可的权益作为出资财产交付给公司,实质上相当于赋予公司再许可权。


总之,以知识产权的许可权益作为对公司的出资(知识产权实缴出资),取决于权利人的意志。知识产权实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从知识产权出资本身固有的风险和知识产权出资在公司运作上的风险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从知识产权出资本身固有的风险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问题?

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权利是否存在瑕疵,出资者用知识产权出资获取股权即可成为公司的股东,换句话说,出资者必须是知识产权合法的所有者,他将该项权利出资具有合乎法律的依据。知识产权是否合法是知识产权出资的首要条件,如果以不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资必然导致出资因非法而无效。

(二)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问题?

知识产权为了促进科学文化的发展、鼓励智力2成果公开,在保护时间上有着期限性。这是一类特殊的社会契约,是以国家姿态出现的社会和知识产权持有人签署的契约。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均有法定的保护期限,对于限期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限期内作为出资取得股东权利。

(三)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地域性的问题?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效力jinxian于该国范围之内。任何国家对于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没有保护的义务,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若想在其他国家获得保护就应遵循该国法律登记注册或者审查批准。

其次是知识产权资本在公司运作上的风险,主要包括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机制不稳定带来的风险和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风险这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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