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出资瑕疵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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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7 15:00
无形资产出资瑕疵的法律风险?
1、对公司补足出资及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行政机关的处罚风险罚款,《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股东的权利受限及股东资格灭失的风险,《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办理专利所有权转移手续算实缴,但是如果仅仅是许可专利给公司不算实缴。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因此专利可以作为非货币资产作为出资成立公司。
但是,由于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因此,以专利出资的,还需要转移专利的所有权,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不能仅仅只是将专利许可给公司用以出资。
仅仅是将专利许可给公司,不能视为完成实缴。
要以股东得名下专利 ,进行验资 出报告入资实缴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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