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性保函的内涵
- 供应商
- 北京中财顶盛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认证
- 品牌
- 北京中财顶盛
- 类型
- 资金证明-垫资验资
- 产地
- 石家庄
- 联系电话
- 0311-86982678
- 手机号
- 15633688828
- 联系人
- 李经理
- 所在地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26号荣鼎天下A座1204
- 更新时间
- 2023-04-02 08:30
保函关系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与保函申请关系。独立性使得独立保函显著区别于传统从属性保证。从属性保证中保证人对债权人负有的保证义务是所担保的主债务的从债务,其内容为担保债务人履行主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债务。而“解释”第三条第三款明确独立保函不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规定。独立保函的目的虽然通常也是为了保障基础合同的履行,但开立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前提是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与基础合同债务人是否履行了债务无关,开立人没有权利和义务审查基础合同履行情况。独立保函机制扭转了传统的违约证明及诉讼风险分配方式,通过金融信用的介入,使债权人在基础交易违约争议期间能够先从开立人处获得付款,债权人和债务人后再解决违约争议,即常说的“先付款,后争议”机制。独立保函的独立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保函关系、保函义务的履行及抗辩、保函义务的内容等。
第.一,从法律关系的效力与变化来看,独立保函法律关系是独立的,不受基础合同效力与变化的影响。而根据担保法第五条,保证合同是基础合同的从合同,如果没有约定,保证合同随基础合同无效而无效。
第二,从义务履行及抗辩来看,开立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取决于保函中规定的条款。“解释”第.一条和第六条都明确指出在受益人提交符合独立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开立人即须承担付款义务。开立人只负责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保函条款的规定从而决定是否付款。独立保函开立人不能以基础交易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除非存在欺诈情形。开立人不享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主债务人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申请人也不能以基础交易项下的抗辩阻止开立人向受益人付款。
第三,从保函义务的内容来看,独立保函开立人的义务是第.一性的付款义务,不同于一般保证中基础关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才承担的第二性的责任或连带保证中与债务人的连带责任。开立人也不履行基础关系的债务人未履行的义务,仅是金钱赔付。其责任范围为保函载明的特定金额或不超过载明的zui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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